章程

序 言

溯源于1976 年十堰师范学校基础上创办的高师班(1981年改为十堰市教师进修学院)和1983年成立的十堰职业大学,1985年十堰市人民政府批准两校合并为十堰大学。1998年6月,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十堰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 。

学院是国家和湖北省最早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2年被湖北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授予“湖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称号,2014年学院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骨干高职院校。

学院秉承“明德、自强、敬业、崇技”的校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践行“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以全面建设“省内领先、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举办者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 ,中文简称湖北工业职院;英文名称为Hubei Industrial Polytechnic,英文缩写为HBIP。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38号,邮政编码442000,学院网址。学院分立、合并、终止,需经十堰市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助推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和评价模式的创新。

第七条 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非全日制教育;学院实施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实行学分制;学院积极开展其他办学形式,支持合作办学。

第八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和服务湖北和十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技术技能积累,全面提高人才质量,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九条 学院实行以院、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视情形调整管理体制。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

第十条 学院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十堰市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十堰市人民政府共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院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院按照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学院发展战略规划,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各类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证书培训;

(二)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实施奖励或处分;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重点围绕汽车产业链形成以制造类专业与服务类专业并重的专业结构群,助推湖北和十堰汽车产业发展;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决定其职权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章程,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切实履行大学职能;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员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三)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院党委与行政

第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常委会主持学院党委经常性工作。

常委会会议由院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常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健全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增强学院与社会的联系,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学院参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组建理事会。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设理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院长、党委成员为当然理事;副理事长一般由主管部门和共建单位的代表担任,其他理事由学院指定机构或组织推荐。

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专家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院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各专业领域专家、教授组成,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评议学术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由院内外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 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四节 系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系)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院(系、部、中心)根据学院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学院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院(系、部、中心)的各项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学院的各项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检查并评价本院(系、部、中心)教师的教学工作;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

(七)负责本系实训基地建设及日常管理;

(八)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积极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和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跟踪调查工作;

(十)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内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十一)负责本院(系、部、中心)教师及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

(十二)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院(系、部、中心)党总支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院(系、部、中心)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系、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联席会是院(系、部、中心)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对本院(系、部、中心)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行政事务和本部门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决策。院(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由院(系、部、中心)主任、书记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院(系、部、中心)主任或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实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五节 校企合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遵循“产教融合,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人才共育,合作双赢”的原则开展校企合作,积极完善现有职业教育集团的治理结构、发展机制和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推动政校、行校、企校、校校深度合作,实现 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目的。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由政府、行业协会、学院、企业等单位组成,按照委员会章程开展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院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二)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

(三)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 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学院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四)推进中等、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

(五)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

(六)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 、开展质量评价;

(七)推动学院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八)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 活动;

(九)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开发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机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协调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院担任专兼职教师,完善兼职教师任教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推进学院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做好职业教育活动周活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或合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 活动的主体。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院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按学院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达到规定的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出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弘扬校训、校风,踏实勤奋,刻苦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有关其他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 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不具备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院或者学院授权的职能机构另行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院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学院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院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 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学院建设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院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并予以回复。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学院组织收入要合法合规,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资产实行国有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学院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照《预算法》《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学院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绩效管理、财务信息公开等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管下,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七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五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职业界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继续教育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五十二条 学院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以文化人的氛围。

第五十四条学院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播者和弘扬者。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院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院党委(全委)会和十堰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点击进入省教育厅:2017年1月20日,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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